
公司方:
我们公司有部分员工要求入职后不缴纳社会保险,或在自己家乡缴纳社保。为了满足公司的招聘要求,我们想了一个办法,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要求其向公司提供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对于希望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员工,在当地寻找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们这样的做法合适吗?
律师答复:
贵司这样的做法是有欠妥当的。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贵司要求员工出具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内容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且直接损害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因而是当然无效的。所以,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即使入职时提供了这样的申请,一旦事后反悔,也可以随时要求公司予以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不能以员工自身同意不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免除这一法定义务。并且,由于公司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虽然员工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需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反而补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滞纳金损失等不利后果均应当由公司承担。
另外,员工在贵司工作过程中,如果贵司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员工发生生育、工伤、医疗问题时可能会给其带来一系列生育津贴、工伤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等经济损失,同时日后也可能给员工的养老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等方面带来直接损失。一旦引起纠纷,员工依法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则上述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均会因公司违法没有缴纳社保的不当行为而转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为此还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不建议贵司同意员工提供《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而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不过,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这部分员工,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从这一点上,对于员工主动提供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在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公司可以免除一部分责任。
关于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来满足员工外地投保的做法,在2014年3月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以前或许是可行的。但是,在今年3月份该规定出台之后,这样的操作则是不合法的。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暂定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派往江苏工作,依法也是必须在江苏当地缴纳社会保险的。
员工希望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家乡缴纳社会保险,通常都是因为员工注重短期利益希望到手工资相对增加,或者不了解国家社保转移政策担心日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而产生了一些误解。而从长远来看,员工未缴纳社保或回家乡缴纳社保,在出现工伤、医疗、生育等问题上,会产生诸多待遇差异问题。这些问题将会给员工带来极大损失,且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隐患,对双方都是弊大于利的做法。因而,建议贵司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依法缴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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