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初创分业时期(1906年-1943年)
1922年的《信托业法》规定信托不得经营银行业务,1928年的《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经营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以外的信托业务,从而明确了分业的概念。《信托业法》颁布后信托公司的设立开始实行审批制,不规范的信托公司无法获取牌照,1929年信托公司总数只剩36家。
银行兼营信托业务时期(1943年-1953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量中小信托公司经营困难,194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兼营法》,鼓励银行吸收合并弱小信托公司,至1945年,日本仅剩7家专业信托公司,而具备兼营性质的银行有11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信托公司又一次面临经营困境,日本大藏省提出信托公司可先按照《银行法》转变为银行,再按照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至此,日本有6家信托银行主营信托业务,11家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而依《信托业法》成立并营业的信托公司在市场上不复存在。
信托兼营银行业务时期(1953年-20世纪90年代)
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金融体系开始重视推行专业的金融机构,1953年根据大藏省“金融制度调查会”提出的意见,普通银行不得再兼营信托业务,而信托银行应当做好主营信托业务,可兼营与主营信托业务和信托客户相关的银行业务。尽管日本大藏省要求兼营信托业务的普通银行分离信托业务,但大和银行一直拒绝分离。最终,信托市场形成了7家信托银行和1家都市银行兼营信托的局面。
混业管制放松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日本设立信托银行,本土信托银行面临日益严峻的外部竞争和调整。与此同时日本经济陷入低迷,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金融市场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提高本土金融机构竞争优势,日本政府开始推动金融混业经营。
1993年的《金融制度改革法》以及1998年《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保险法》等一揽子法案推出,金融机构设立异业子公司参与不同业态业务的方式得到认可,银行与证券公司纷纷开始设立信托子公司兼营信托,信托银行也开始“抱团取暖”,踏上了并购重组之路。
进入21世纪之后,分业界限不断解除。2000年《投资信托和投资公司法》颁布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银行可以同时兼任投资信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信托业与证券业逐步融合。2002年修订《兼营法》,同意地方性金融机构自身作为主体参与或通过信托代理店方式经营信托业务。其中,信托公司代理店以地方性银行为中心,在委托人信托公司的监督和审查下开展业务,从事与订立信托合同相关的代理或中介服务。2006年修订《信托业法》,放开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设立信托公司的限制。日本的金融机构逐渐向全能型发展,增强了日本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日本信托业目前以信托银行为主开展信托业务,并呈现出寡头垄断的发展版图。
截至2020年6月,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日本信托业协会共有4家正式会员(四大信托银行),69家准会员(外资信托银行、都市银行、地方银行、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信托子公司、证券公司之信托子公司),还有327家信托合同代理店、近千家信托受益权销售店等其他形式。
日本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

资料来源:日本信托业协会:https://www.shintaku-kyokai.or.jp
以上会员单位中,信托公司、信托合同代理店的设立依据为《信托业法》;信托银行、都市银行、地方银行的设立依据为《兼营法》;金融控股公司之信托子公司、证券公司之信托子公司的设立依据为《金融制度改革法》、《信托业法》。信托公司根据受托人管理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运用型信托公司、管理型信托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