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的信托制度最早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高度发达,主要是个人信托和不动产管理业务。
1856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战后重建和经济发展导致社会融资需求急剧增长,信托制度的融资服务功能被开发出来并得以迅速发展。当时信托制度主要以信托契约(Trust Deed)的形式为社会融资,想要募集资金的铁路或工业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转让给信托公司,以此为担保设立信托契约,信托契约被等额拆分后在市场上公开发行,这就是债券的雏形,发挥的是信托制度的融资功能。
1935年的罗斯福新政建立了待遇确定型养老信托基金,信托制度开始广泛用于美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简称ERISA)颁布实施,美国劳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ERISA的信托条款。
后来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信托业务逐渐转变为内涵更为丰富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托资产中证券类底层资产占比超过90%,“被动类”的托管与保管账户占比77.1%。
下面以货币监理署(OCC)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手册为主要依据,参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信托监管手册,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根据货币监理署(OCC)监管手册,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传统的信义服务、零售经纪、投资公司服务以及托管和证券持有人服务四大类,本部分重点介绍传统的信义业务。美国没有独立的信托业协会,缺乏公开披露的数据信息,本部分主要对业务品类进行介绍。
个人信托和不动产管理(Personal Trust and Estate Administration)
个人信托和不动产管理服务是指银行为各种个人账户提供的受托服务,主要是服务于自然人“保值增值”以外的特定目的,例如:不动产规划、税务筹划、保密、传承和馈赠、捐赠、应对不测等。
在美国,个人信托账户及其他信义服务曾经只是富人的专属品,现在,这些服务越来越大众化,更多的银行客户寻求以合理节税的方式来安排他们的金融资产。银行对客户的服务最终都要在帐户这一载体中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账户:
法院监管账户
(Court-supervised Accounts)
由法院任命受托人监督财产和负责监护的管理,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被称为遗嘱认证法院、衡平法院或代理法院。司法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无名者和死者的利益。
个人信托
(Personal Trusts)
个人信托大致可分为遗嘱信托和生前信托,主要目的是财富传承。
慈善信托
(Charitable Trusts)
慈善信托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IRC)的规制,IRC第501条授予慈善信托基金免税地位,并在4947(a)(2)条规定了两类非豁免信托,从而建立了完善的慈善信托免税机制。
代理
(Agencies)
代理业务主要指与信托活动相关的其他信义活动,代理人与受托人的主要区别是,代理人并不拥有法定的财产所有权。代理活动包括托管、投资咨询、农场管理代理、不动产代理、中介等活动。
退休计划服务(Retirement Plan Services)
退休与福利信托计划主要遵守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美国劳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ERISA的信托条款。ERISA中处理受托责任的主要章节是第404节,对受托人应如何行动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待遇确定型养老计划
(Defined Benefit Plans,简称DB)
大多数传统的养老金计划使用这种方法,始于1935年的罗斯福新政,当时不需要建立员工个人账户,所有缴费集中管理。
缴费确定型养老计划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简称DC)
需要为每个员工建立个人账户,员工可以及时了解个人账户余额,企业可以精确计算员工缴费成本,自1976年起,美国养老金计划由DB型向DC型转变,DB型所占比例由1978年的84%逐步减少为40%左右。
放弃计划
(Abandonned Plans)
该计划对在破产、合并、收购和其他影响雇主地位的商业事件发生时,个人养老账户中信托财产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健康储蓄账户
(Health Savings Accounts)
专门为支付账户持有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的合格医疗费用而设立的免税信托账户。
投资管理服务(Investment Management Services)
美国直接融资市场高度发达,占市场融资体系的80%以上,公司制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广为人知,其净资产规模占整个基金体系的83%,是美国个人家庭理财投资和缴费确定性养老金计划投资的第一选择。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与美国的共同基金类似,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除了广为人知的共同基金,还有一种银行信托部门通过信托架构所设计的集合投资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s 简称CIF),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管理服务,常见类别包括股票基金、固定收益基金、混合基金、市政债券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货币基金、外国证券基金、指数基金等。
银行信托部门持有的CIF一般不受《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约束。然而,如果银行没有严格满足豁免条件,将被要求根据1933年法案将CIF注册为证券,并根据1940年法案将其注册为投资公司。银行通常会避免注册他们的CIF以减少不必要的监管麻烦。
根据资金来源和免税福利的不同,CIF可分为两种类别:
共同信托基金
(Common Trust Funds)
共同信托基金是一种由个人信托账户持有的信托基金,类似我国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被称为“(a)(1)”基金。
雇员福利集合基金
(Employee Benefit Collective Funds)
为雇员福利信托和代理账户的集体投资而设立的基金,有时被称为“(a)(2)基金”,这些基金还可以根据美国国税局税收条例81-100获得联邦税收豁免,也被称为“RR 81-100基金”,享有更多税收优惠。
公司信托管理(Corporate Trust Administration)
公司信托业务类似于我国的公司债及企业债发行业务,指与信托契约的发行、赎回、转让或记账有关的服务,主要遵守《1939年信托契约法(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各项具体规则加以补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任何方式跨州向公众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为债券持有人指定债券受托人,债券发行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
与以受益人利益为主要考虑的个人信托和退休福利账户不同,以公司信托身份服务的信托部门需要服务两种不同的客户。一方面,信托契约受托人需要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受托人需要负责债券的发行,承担为委托人募集资金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