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非法集资
张某组织发起10万元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000多万元。为隐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该项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至10月,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1900万元转入叶某账户,由叶某代为购买上海某高档别墅。期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给陈某委托其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案发后,为逃避追查,叶某将该银行账户注销。2009年12月,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二:金融诈骗
占某以刷POS机方式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无正当理由,协助杨某、刘某二人将骗取的公积金贷款通过其超市的POS机刷卡提现,每笔收取手续费2000元,并将部分骗取的公积金贷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杨某、刘某指定的账户。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占某用其本人绑定POS机某银行账户共向杨某、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323.1万元,占某收取手续费共计6万余元。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金融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金融诈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二千元。
案例三:骗税洗钱
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单特别多,款项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X.99万元,具有明显地逃避监管的意图,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经过人民银行和警方的调查,该公司利用我国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张,骗取出口退税约2900万元。为了逃避银行的大额交易监测,该公司将骗税所得拆成了每笔X.99万元,并以差旅费的名义进行转移。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法分子拆分交易的手法露出了马脚,最终被抓获归案。
来源于长安司法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