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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合同结算方式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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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合同结算方式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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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目前与X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部分条款如下:“交货方式:由卖方供应的螺纹钢应在2020年3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目前与X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部分条款如下:“交货方式:由卖方供应的螺纹钢应在2020年3月1日前(含当日)送达买方指定地点; 付款及结算条款:该批
螺纹钢
入库后,由买方根据其计量凭证的重量支付卖方90%首付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首付款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待检测结束后进行精确结算(买方收到卖方余款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在交接地点交接后
螺纹钢
的所有权及承担风险才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目前对该合同条款,我公司与X公司对增值税认定的销售方式产生争议,我公司认为该合同为赊销方式销售货物,X公司认为该合同为直接
收款
方式销售货物。
解析: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即为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
由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
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月。
纳税人提前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贵公司目前与X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典型的分期收款方式(90%、10%),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当天)。
政策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两种销售模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不同。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以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销售价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委托代销比较好理解,需要注意区分下列结算方式。
(1)预收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笔款项时 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2)直接收款方式,是指收款发货方式,向买方开具提货单视同发货。实务中,直接收款方式常见于商品零售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开具提货单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价款的当天;
(3)赊销方式,是指先发货,后收款,且发货后一次性收款;
(4)分期收款方式,是指分期支付价款,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先发货,后分期付款;二是先付一部分价款,再发货,发货后再次或 分次支付剩余价款。
账务处理:
商品销售收人确认的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款所属期的计税依据之和。收人在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后的,通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人
应交税费一待转销项税额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一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一应 交增值税
一
销项税额
垂询电话:0532-86990753 1338639
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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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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