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扫描财税法答疑库二维码
11万条财税法答疑免费查阅
1、厂区内使用的叉车要交车船税吗?
答:根据车船税法相关规定,车船税征税对象中的车辆是指机动车辆。根据《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中对机动车辆的定义,单位内部车辆中属于机动车的车辆类型是汽车、轮式挖掘机、轮式装载机、轮式平地机。因此,叉车不属于单位内部机动车,不是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无需缴纳车船税。
但是对于叉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存在不同规定。例如安徽省税务局回复,叉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交纳车船税。但东莞市税务局的回复则认为叉车属于其他车辆中的专用作业车,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叉车到底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各省市规定存在差异,具体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能否向已经注销的公司追征税款?
答:公司注销后,丧失了补税责任的承担主体,税务机关无权追征税款。但有可能向股东追征税款。
3、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能否对已经注销的公司原偷税行为处以罚款?
答:公司注销后,丧失了对原偷税行为进行罚款的承担主体,税务机关不能对已注销公司罚款。但有可能向股东追征税款。
4、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在其清算注销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相关税务处理、补税罚款等。
5、偷税行为发生在税务检查前,在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后,税务机关能否对其处罚?
答: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如果是主观故意,在税务机关检查前补缴税款的,不影响对偷税的定性。
6、我公司开发工业地产项目,目前在建完工率80%,向客户收取预收款,涉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建议你公司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和资质,向客户收取预收款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与正常房地产企业基本一致。
7、法拍土地无法取得发票,被拍卖方不缴税,竞买人能否缴纳契税办理土地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被拍卖方不能提供发票,不缴税,竞买人可以缴纳契税办理土地证。
8、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虽然不计提折旧,但实际上已经投入使用,甚至有的取得了租金收入,根据配比原则应该允许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所以笔者认为可以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问:企业购买的用于维护客户关系的/或者员工福利的预付卡能否用于所得税税前抵扣?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0、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新股东未实缴出资,原股东要不要在未能实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01 基本案情
甲公司的股东为王某、白某、浩某。
2019年12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浩某退出股东会,浩某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王某。
2023年7月,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陈某借款11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日期到2024年7月。
2024年11月,因该笔欠款迟迟未还,陈某将甲公司及王某、白某、浩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及王某返还借款115万元及其利息;判令白某、浩某对上述债务在股东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白某辩称,已经在认缴期限届满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甲公司及王某向陈某借款115万元,有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和借条为据,法院予以确认。借款发生后,甲公司及王某仅偿还部分利息,甲公司及王某应向陈某偿还剩余部分。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白某是否应负责任问题。审理过程中,白某提交甲公司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21年3月,白某已按公司章程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浩某是否应负责任问题。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浩某于2019 年向王某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浩某就该部分出资仍享有期限利益,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且股权转让时案涉借款尚未发生,陈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浩某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已存在应当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到期的相关情形。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浩某在转让股权时主观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
综上,陈某要求白某、浩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甲公司及王某偿还陈某115万元及其利息,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关于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未实缴出资,旧股东要不要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以2024年7月1日为界。
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根据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原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的,原股东是否承担出资责任,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等方面,根据原法律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时,在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原股东要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如果您觉得有用
就点“在看”并分享给更多的人吧,谢谢!
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公益学习平台www.hhpcpa.com
垂询电话:0532-86990753 13386393096
18562803219
长按二维码关注
附件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