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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接受股东无偿划入股权/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且会计已处理:不计入收入总额,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未约定作为资本金: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居民日常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3.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 住房贷款提前还清,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住房贷款提前还清,不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青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分档减缓残保金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即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执行。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延续执行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有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即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缴残保金。
6. 取得国外开具的票据能否入账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7.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 如何理解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中“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中政策解读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再投资的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作为停止计算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9. 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10. 什么情况视为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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