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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2、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3、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后恢复经营,需要办理复业吗?
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外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是否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5、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如何开具?
答: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6、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答: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代开发票由谁申请,收款方还是付款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8、 享受西部大开发 15% 税率优惠的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享受,具体规则如下:
叠加享受原则: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 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条件(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可以同时享受。
定期减免税的特殊处理: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如“两免三减半”),可按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而非按法定税率(25%)计算。
备案要求:企业需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西部大开发优惠和其他优惠的备案资料,说明优惠叠加享受的计算过程。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2025 年申请留抵退税需满足哪些特殊条件?退税比例是多少?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留抵退税实行"增量达标 + 比例退还" 规则,具体要求:
特殊条件:需与2019 年3月31 日留抵税额相比,申请前连续6 个月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 6 个月新增额≥50 万元。
退税比例:允许退还的新增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 ×60%。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可按一般企业政策退税(新增额≤1 亿元部分退 60%,超1亿元部分退30%)。
注意事项:销售额比重按"房地产开发销售额及预收款" 占比计算,预收款不得重复计入销售额。
税法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7 号)第一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问题的解读》(2025 年第8号)
10、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留存哪些核心证据资料?
答:2025 年资产损失扣除延续 "真实性 + 合规性" 原则,证据留存要求如下:
外部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法院判决书、保险公司理赔单据、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工商注销证明等官方或第三方出具的资料。
内部证据:涵盖资产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内部审批文件、会计核算资料、资产处置记录等企业自制资料。
特殊要求:存货报废损失需提供残值说明;固定资产盘亏需提供盘点表及责任认定文件,资料需自汇算清缴结束起留存5 年。
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 年第 57 号令)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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