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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2、供应商已注销没办法补开发票,相应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证实业务及支出的真实性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所以,因对方注销等原因无法补开发票的,只要企业按规定提供的材料能证明业务及支出的真实性,就可以凭借这些资料税前扣除。
3、合伙企业有亏损,法人合伙人公司能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公司盈利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问: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5、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什么样的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合理的非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因逾期支付社保费、土地使用费、水电费等产生的滞纳金,这些滞纳金是由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而产生,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且符合合理性原则,可以在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7、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 年第 10 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否则,不得扣除。扣除价款应当取得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8、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提供旁劳务如果同一笔业务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又有在境外的劳务收入,该如间确定应该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务收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9、合同没写金额怎么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实际结算金额也无法明确,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申报流程,两步就能搞定:第一步要是合同没写金额,后续才能确定实际金额的,要在签完合同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先去申报合同签订情况。第二步等实际结算完成后,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再按最终的结算金额计算并缴纳印花税。
10、如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2)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③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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