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扫描财税法答疑库二维码
12万条财税法答疑免费查阅
1、问: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后,因对方注销、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吗?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问: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两个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企业可选择最优一项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两项优惠根据政策规定不能叠加,由企业自主选择享受最优惠的一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存在出口报关收入应该在什么时间点确认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呢?
答: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4、问:公司投资了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吗?
答: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所以纳税人从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类所得不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问:企业所得税上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6、问: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
7、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8、问:取得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9、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如何分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0、问: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
……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如果您觉得有用
就点“在看”并分享给更多的人吧,谢谢!
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公益学习平台www.hhpcpa.com
垂询电话:0532-86990753 13386393096
18562803219
长按二维码关注
附件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