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网上的一篇报道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某知名跨国公司老总在公司某厂区视察,在餐厅门口发现两个员工在抽烟,老板好意提醒员工把烟灭了。但一员工不认识老板,直接回骂:“你谁啊!关你X事!”老板大怒,打电话叫来公司主管:“你不修理他,我修理你。我们XXX不要这种员工。”
此事一经报道,网上一片哗然,大多是批评或调侃员工不应不认识老板。其实,站在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度,此事也能引发很多思考。比如,公司能否以上述理由与两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脑补一下,脑海中马上出现了以下画面:某员工与公司老板争吵,最后老板大怒:“你被解雇了”,或者更决绝一点“你马上从我眼前消失”。第二天,员工抱着纸箱子离开。这是影视剧中经常出现的场景,给人的感觉是,公司随意就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有一种“不顺眼解除权”,事实上很多老板也正是这么想的“大不了就是多赔点钱嘛”。可现实是这样的吗?
从法律的角度讲,《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公司这种“不顺眼解除权”,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合法依据,比如员工不适应工作岗位、比如员工严重违纪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换句话说,公司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公司付出惨痛代价也未必能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李某于2011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经理,月工资13000元。2012年2月13日,该公司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通知李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李某的工资卡中打入赔偿金26000元,单方面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和停保手续。李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请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12年2月13日至恢复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每月13000元。诉讼的过程就不说了,重要的是结果,最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不是不能履行,而是公司强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李某2012年2月13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工资(扣除已经支付的赔偿金26000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现实与影视作品中完全不同,并非公司想解雇一个员工就解雇一个员工,给再多的钱也不行。这里暂且不论判决的正当性与否,但这提醒我们,这起码是一种风险。有人说这个判决错了,这种争论其实没有任何意义,在现实中确实可能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裁决机构,甚至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管理风险。通过提前预防,不要让裁判者有可左可右的机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这才是最体现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者能力的地方。所以,老板可以“冲冠一怒”,但如果人力资源部门没有尽到提醒义务,避免让公司处于败诉的风险中,那无疑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失职。提醒各位人力资源管理者,面对老板的要求,还是慎重一些的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