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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新政将绿证核发范围扩大至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制度的重大更新,是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重要一步。


一、绿证市场现状
我国绿证制度启动之初,是为缓解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财政补贴的缺口,同时培育国内的绿色电力消费市场。2020年1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提出,自2021年起我国将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证交易,绿证作为一项辅助手段进入了消纳的考核范畴。其考核责任主体分为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两级,市场主体直接承担消纳责任,地方政府承担落实责任。从配额制履约的角度来看,绿证交易并非是必要选择。实际消纳量达不到目标消纳量的市场主体,可通过超额消纳量交易和自愿绿证交易两种市场化的手段辅助完成消纳责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电网组织的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占据了主导;且大部分省份未将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和考核到市场主体,迄今为止,市场主体尚无完成考核的实例。实质上,配额制对绿证交易的推动作用甚微。根据国家能源局2023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的数据,截至2022年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约5,954万张,累计交易数量1,031万张,绿证的自愿认购量仅占核发量的17%左右。尽管这一比例较前几年已有所上升,但依然表明,绿证的历史核发量仍过剩,整个市场缺乏活力。


二、绿证市场发展趋势
1. 绿证交易平台扩大
新政将绿证交易平台从此前的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扩展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后续适时拓展至国家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可自由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绿证交易包括双边协商、挂牌和集中竞价三种方式。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
2.绿证核发范围拓宽
《通知》将绿证的核发范围从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扩展到所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但在不同品种上有所区隔。具体而言,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可交易绿证既可以用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也可通过参与绿证交易和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对常规存量水电项目,现阶段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相应绿证随电量交易直接无偿划转;对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后续可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情况动态调整。此举将有利于各类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利用,提升各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装机积极性,同时丰富市场选择。
3.与碳市场加强衔接
能源转型和促进新能源发展需要绿证、绿电和碳交易三个市场加强衔接,构建“证-电-碳”协调运行机制近年来已成为行业共识。目前,随着绿电交易规则的完善,绿电与绿证交易关联度增强,但绿证和碳市场的关联度未来仍有提升空间。在绿证与碳配额的衔接方面,绿证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凭证,代表着绿电所蕴含的零碳属性,但目前绿证所代表的零碳属性尚未在计算碳排放量时得到认可,而如能打通这一环节,在核算排放量时认可绿证所代表的绿电消纳量的零碳属性,会让排放企业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热情大为提升,促进其低碳转型。
4.国际认可度提升
全球范围内除了中国绿证,还存在I-REC、APX TIGRs等国际绿证,企业可在不同绿证间进行选择,选择的主要标准一是价格,二是国际认可度,而中国绿证目前在这两方面的竞争力都略显不足。企业想要所购买的中国绿证获取RE100认可,需向RE100额外解释和证明:绿证所对应电量的环境权益,没有被通过CCER、超额消纳量等形式进行重复计算,也没有被他人进行声明。《通知》已提出要积极推动中国绿证纳入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在国家认可的范围内支持中国绿证与国际绿证互认。我们相信,随着绿证所对应的环境权益及其声明权得到认可,和未来与CCER等其他机制重复计算的问题得到解决,中国绿证终将成为国际普遍认可的绿证。

三、绿证市场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促进绿电市场化规模有序放开。现阶段,消纳责任权重是促进绿电需求规模持续增长、落实绿电消费责任到终端用户的重要抓手,有必要层层分解落实各省区、售电公司、大用户、零售用户的消纳责任,为市场主体建立消纳量账户,持续加强考核力度。消纳量交易和绿证交易可以作为绿色直购电交易的补充措施。在某一省区消纳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送受电意向下达两省区总消纳权重指标(如对广东、广西下达两省区合计的非水消纳责任权重指标),鼓励送受省区联合完成消纳责任。
二是通过能耗“双控”考核促进绿色直购电交易。将跨省区交易、消费绿色电力与能耗“双控”挂钩,根据外购绿色电力电量规模同步降低购电省区、购电主体的能耗“双控”考核要求。可以对高耗能企业制定绿色电力采购配比的要求,对未完成绿色直购电交易配比的高耗能企业进行罚款、限电、关停等处罚。以上措施可同步推进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
三是加强与国际绿色用能认证标准对接。建议国家部委牵头,加强与RE100等国际组织对接,推动我国绿证纳入RE100认可范围,帮助平价绿电消费者获得绿色用能国际认证。一是明确带补贴存量项目绿证与增量平价绿证的环境属性均由用户获得。二是阐述我国电力市场和绿证相关机制对RE100技术标准的符合性,建立我国绿色认证体系与国际的有效接轨。三是做好我国保障性收购等政策与美国RPS政策的对比,梳理RE100认可的可再生能源来源方式,加强与RE100的沟通,增进了解与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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