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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的通知 赣绿碳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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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地方标准《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36/T420-2019)同时废止。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及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所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开展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节水管理、取用水计划管理、节水评价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2452   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18820   工业用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18916(所有部分)取水定额

GB/T21534    节约用水术语

GB/T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327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18820、GB/T21534和GB/T327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计算方法

4.1     计算范围

4.1.1     取水水源的计算范围

取水水源的计算范围包括取自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

4.1.2     取水量的计算范围

取水量的计算范围应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消防、外供等。

主要生产系统是指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工艺等;辅助生产系统是指为主要生产系统服务的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工业水净化单元、软化水处理单元、水汽车间、循环水厂、机修、空压站、污水处理场、贮运、鼓风机站、氧气站、电修、检化验等);附属生产系统是指在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各种服务、生活系统(如办公楼、科研楼、食堂、浴室、保健站、绿化、汽车队等)。

4.2      单位产品取水量

单位产品取水量按式(1)计算:

式中:


注: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分别计算,或用一种典型产品综合指标计算。

5  用水定额

5.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非金属矿采选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4的规定。

5.5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5的规定。

5.6     食品制造业(C14)

食品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6的规定。

5.7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7的规定。

5.8     烟草制品业(C16)

烟草制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8的规定。

5.9     纺织业(C17)

纺织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9的规定。

5.10     纺织服装、服饰业(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0的规定。

5.11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C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1的规定。

5.12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2的规定。

5.13     家具制造业(C21)

家具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3的规定。

5.14     造纸和纸制品业(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4的规定。

5.15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C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5的规定。

5.16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C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6的规定。

5.17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7的规定。

5.18     医药制造业(C27)

医药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8的规定。

5.19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9的规定。

5.20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0的规定。

5.2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1的规定。

5.22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2的规定。

5.23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3的规定。

5.24     金属制品业(C33)

金属制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4的规定。

5.25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5的规定。

5.26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6的规定。

5.27     汽车制造业(C36)

汽车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7的规定。

5.28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8的规定。

5.29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29的规定。

5.3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30的规定。

5.31     仪器仪表制造业(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31的规定。

5.3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32的规定。

5.33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应符合表33的规定。

6  管理要求

6.1     用水定额通用值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先进值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本文件实施前取水许可批复的定额值低于先进值,按批复值执行;领跑值用于引领行业节水技术进步和用水效率的提升。

6.2      工业行业分类依据GB/T4754的规定划分。

6.3      企业水平衡测试应符合GB/T12452的要求。

6.4      用水定额应符合GB/T18916(所有部分)的规定。

6.5      企业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T24789的要求。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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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模式:节能评估—节能诊断—节能技改—绿色金融—节能设备—生产过程监控—碳足迹核查—碳资产管理;从项目前端到运营节能减碳一体化的(E2C)的模式。
服务项目:节能报告(评估)、审查、验收、节能诊断、节能监察、节水型企业创建、节能技改、碳核查、碳达峰实施方案、绿色制造创建咨询、清洁生产审核、用能审核、能源审计等。
服务领域:江西省传统行业如有色、石化、建材及战略性新兴行业如电子信息、新能源制造、中医药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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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企业能效诊断;碳达峰实施方案及碳中和规划编制;绿色园区创建;县、市区域专项规划;清洁生产审核;绿色制造申报;节水型企业创建;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企业用能量核定;能源审计;水平衡测试、热平衡测试、碳排放核查及能效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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