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位于中亚东南部,西北与乌兹别克斯坦接壤,北与吉尔吉斯斯坦为邻,东与中国交界,南与阿富汗毗邻。该国面积14.3万平方公里,其中93%为山地。该国首都为杜尚别,官方语言为塔吉克语,商业用语和通用语为英语和俄语。人口约860万,GDP69亿美元,人均GDP804美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亚热带气候,气温日较差和季节差较大,降水少,空气干燥,多云。塔吉克斯坦是一个农业工业国家。经济政策旨在实现三大战略目标:确保能源独立、粮食安全和打破通信僵局。塔吉克斯坦的经济增长率从2015年的6%上升至2016年的6.9%。外国投资促进了该国工业和建筑业的增长,增长率分别达到16%和20.3%。工业生产增长主要得益于采矿和食品加工。农业生产量增长5.2%,部分原因是效率提高和天气条件有利。塔吉克斯坦拥有巨大的水力发电潜力、丰富的矿产资源以及巨大的旅游潜力。农业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9%,工业约占21.9%,服务业约占59.2%。铝出口占出口收入的一半,棉花出口占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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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吉克斯坦建立法律实体
在塔吉克斯坦,法人实体的注册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下属税务委员会、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州、杜尚别市、市和区税务机关)负责。商业法律实体须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是塔吉克斯坦最常见的公司类型,其注册资本按注册文件确定的金额分成若干股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第二种流行的公司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股份公司的股本分为若干面值相等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本地和外国个人及法人实体创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创始人/股东都不能是由唯一成员/股东创建的法人实体(Matryoshka 规则)。
以下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后即被视为成立。所有信息都将录入国家法人实体和个人企业家单一登记册(以下简称“单一登记册”)。该登记册由登记机关免费维护。
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份或部分股份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受到其他股东购买让渡股份或部分股份的优先权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还可规定,当其他股东未行使其权利时,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享有购买转让股份的优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规定,将股份(部分股份)以非出售方式让与公司股东或第三方时,必须征得公司或其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在税务机关进行国家登记外,还应向国家财政部办理证券发行的国家登记手续。同时,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在单一登记簿中提供有关股份公司的信息外,股份公司还有义务保存股东登记簿。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东登记可以独立进行。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东登记簿由证券市场的专业参与者登记处保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票组成。股份公司有权发行普通股和多种优先股。优先股的总面值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股票可以现金、证券、其他财产或具有货币价值的财产/非财产权利的形式支付。如果股票以证券形式支付,则必须事先征得反垄断机构的同意。股份公司在成立时分配的股票必须在公司国家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付清,除非成立股份公司的协议规定了更短的期限。
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转让,不受任何限制。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票只能转让给股份公司的现有股东或预定数量的人。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以提供给第三方的价格购买其他股东出售的股份。如果股东未行使购买待售股份的优先权,股份公司章程可规定公司本身享有购买股东待售股份的优先权。
商业合作社
商业合作社是一个商业组织,根据其章程主要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商业合作社的净利润可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在其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商业合作社成员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金额和方式承担合作社义务。合作社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商业合作社的成立文件是其成员大会批准的章程。商业合作社所有的财产根据合作社章程划分为其成员的股份。合作社章程可确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中的某一部分为不可分割的资金。除非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合作社不可分割资金的形成由成员一致决定。合作社成员有义务在合作社国家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其股份的百分之百。合作社不得发行股票。合作社的利润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合作社清算并满足债权人要求后的剩余资产,将按照成员的股份比例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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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
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实施外国投资的可以是外国法人、具有外国国籍或长居身份的外国公民、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联合体和国际组织,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是合资企业,也可以是外商独资企业。除塔吉克斯坦法律禁止的形式以外,外资企业可以采用任何企业形式。
2009年,塔吉克斯坦在欧盟和美国国际合作局的技术援助下建立并启动了“统一窗口”机制,在此框架内企业只需一次提供所需文件即可办理注册等事宜。目前,在塔吉克斯坦注册公司、代表处等机构需到国家税务委员会及地方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外资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登记注册依照塔吉克斯坦《投资法》及《企业注册法》进行。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外资企业即获得法人资格。注册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由外资法人代表签署确认的申请企业注册的书面文件,申请应由创办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提交。
经股东公司或外资法人代表批准授权的关于在塔成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决议。
提交企业注册申请文件的企业代办人员或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外资股东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境外股东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复印件。
已缴纳注册手续费的收据。
企业在注册时需提交“注册资本到位”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0索莫尼,开放式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索莫尼,封闭式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索莫尼。外国人或企业注册公司所提交的文件应翻译成官方语言——塔吉克语,并经公证处公证。
塔吉克斯坦国家注册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做出回应,已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会得到固定格式的注册登记证。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公证处在10日之内通报财政部有关该企业的注册登记。获得注册登记证是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刻章、申请统计代码和税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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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赋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立、管理和征收税费的法律关系。规定了按企业活动实体选择税收制度以及税种的可能性。在一般税制下从事企业活动的法人实体主要缴纳以下税款:
▶受雇工作(作为税务代理人)的个人所得税1%。
▶公共道路使用税(至2018年1月1日)。
▶企业所得税(每月预缴,年底重新计算。但是,公司所得税不得少于一个日历年内毛利润的1%。
▶增值税(间接税)——税率为18%(标准税率)或5%(取决于活动类型)。
▶消费税——在进口和生产应税货物的情况下。
▶股息税——税率为12%(在历年结束后,如果公司有留存利润可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则作为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结果)。
▶如果公司拥有车辆,那么有义务缴纳车辆税。
▶如果公司拥有不动产,则有义务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如果存在相邻土地)。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申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或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永久居留但未申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个人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
个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实际逗留时间在随后任何连续的12个月期间均少于182天,则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非居民。如果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际逗留的时间超过182天,则从第183天起,此人将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总收入与《塔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扣除额之间的差额。
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13%(每月收入低于个人扣除额时不征税;在主要工作地应税收入为60-140索莫尼的,税率为8%;140索莫尼以上的为13%),非居民收入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法人,但符合特殊税收制度要求的法人除外。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总收入减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扣除额(支出)。非居民通过其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开展经济活动,其征税对象是其从与常设机构相关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来源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此类收入的扣除额。非居民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来源获得收入,但与其常设机构无关,其征税对象是其总收入。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以下不被视为收入:
纳税人作为股份或对章程资本的贡献获得的财产价值。
2018年1月1日前,文化领域国家机构从预算资金中获得的用于维持其活动的补贴。
纳税人作为发行人从其发行的股票配售中获得的金额。
报告期内与获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实际支出,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与资本支出相关的费用、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支付的罚款和利息以及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12条不可扣除的费用外,均从总收入中扣除。慈善支付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税收入的10%。折旧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扣除额不得超过集团账面价值的10%,超出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各种经营活动的税率为23%,商品生产活动的税率为13%,自然资源开发的税率为13%。
增值税
从事企业活动的个人,如果在前一时期的总收入不超过随后12个完整日历月(一个接一个),且超过100万索莫尼,则应在30个日历日内转为一般税制,并在提交转为一般税制申请的同时,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注册申请。
在以下领域从事企业活动的法人实体必须在国家登记之日起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投资基金会、股票市场专业交易商、保险和信贷组织、小额信贷组织、伦巴第人、底土使用者、原铝供应商、易耗品生产商、中介组织(根据佣金协议、代理合同和其他中介协议开展业务)。
征税对象是货物交付、工作业绩和服务提供(应税交易),但在企业活动框架内进行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交付、工作业绩和服务提供除外。应税交易不包括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提供服务或工作。
增值税率为应税营业额的18%,但出口和使用减税率以及应税进口的18%除外。出口业务的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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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规定,公民有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自由择业、劳动保护和享受社会失业救济的权利。雇主必须遵守《宪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法规、生产技术安全和卫生规定及防火条例,保障正常的生产条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劳动条件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及卫生规定,每周有休息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年享受年假。
4.1雇主的责任
雇主必须遵守《宪法》《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法规、生产技术安全和卫生规定及防火条例,保障正常的生产条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雇主有权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制订内部劳动制度,要求雇员遵守相应的劳动纪律。
4.2工作时间
15-16岁员工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16-18岁不超过7小时;伤残人士不超过6小时;员工每天工作最多不超过12小时。6天工作制的,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35小时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24小时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4.3假期
每个雇员都有权享受不少于24个日历日的年假。工作第一年的年假权最早在工作11个月后由雇主给予。年假按工作年的工作时间比例分配,但不少于14天,某些类别的工人(教师、孕妇等)除外。
年假:原则上是全休。根据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协议,年假可以分成若干部分,其中一部分不得少于14个日历日。《劳动法》允许雇主召回休年假的工人。召回只能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未休年假的部分可在本工作年度另一个方便的时间补休,或加入下一工作年度的年假中。
产假:不得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辞退或降低其工资,并应减少怀孕妇女及有年幼子女(不到1.5岁)妇女的工作量。女性员工可享有产前70天、产后70天(难产的可休80天,生育双胞胎和三胞胎的休110天)孕产假,休假期间可领取国家社保补助。产假结束后可根据员工意愿在子女1.5岁前休育儿假,其间保留工作职务,领取国家社保补助。
4.4薪资
截至2023年,塔吉克斯坦的最低月工资为400塔吉克索莫尼 (TJS)。这个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和职位。政府定期审查和调整最低工资,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生活成本的变化。工资通常按月支付,但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周或半月支付。工资支付的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
4.5加班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任何超过这一工作时间的劳动被视为加班。加班时间有明确的限制,通常每月不超过120小时,每年不超过240小时。加班薪资:工作日加班:正常工资的1.5倍;休息日加班:正常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正常工资的3倍。
4.6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塔吉克斯坦《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居住的外国公民可在塔吉克斯坦企业、机关及各种组织中谋求职位。外籍员工和本地员工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利。外籍员工在进入塔吉克斯坦工作前,需要获得工作许可证和签证,并遵守相关的移民法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可能较为复杂,需要提供雇佣合同、学历证明和健康检查等材料。为进一步规范外国公民在塔从业人员的管理,2001年12月,塔吉克斯坦政府颁布了《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对外国劳工的管理更为细化和有法可依。
《外国劳动移民实施办法》规定:
外国人(包括在塔境内的法人代表以及无国籍人士)可以依据同雇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塔境内从事劳务活动,但法律规定的某些只能由塔吉克斯坦公民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特殊工种除外。
外国劳工拥有并承担《外国公民权利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外国劳工进入塔吉克斯坦境内后,须持经授权的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居住地内务部门进行临时居住登记。
外国劳工的具体工作程序由雇主同雇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雇主和雇工的基本情况
合同对象
劳动报酬
工作及休息时间
健康及劳动事故保险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劳动纠纷解决办法
雇主负责雇工返回原籍
有效期及解除期限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塔吉克斯坦政府共发放7500个外国劳务配额。据塔总统命令,国际协议框架下为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部分外国劳务不包含在上述外国劳务配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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