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推出新增值税法,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2024年11月26日,越南国会通过了《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以下简称“新增值税法”),该立法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取代现有的《增值税法》第13/2008/QH12号及其修订案。
越南在2024年对增值税法进行了重大改革,此次改革引入了一些重要变化,其中一些之前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的类别现在将开始征税。这些类别包括化肥、专用农业机械、远洋捕捞船只、证券托管服务、证券交易所组织服务以及其他证券业务活动。此外,如果自然资源和矿产经过进一步加工制成其他产品,那么这些出口产品将不再享有增值税免税,但这些产品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特定清单。根据现行规定,如果自然资源、矿产和能源的成本占到生产总成本的51%或以上,那么相关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此外,草案还提议将用于防灾、疾病控制或战争救援的进口捐赠货物纳入增值税免税清单中。
根据越南2024年增值税法的第14条,新规定引入了增值税退款的条款。仅从事生产商品或提供适用5%增值税率的服务的企业,如果其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在12个月或4个季度后超过300百万越南盾,可以申请退款。
2024年增值税法还包括了针对迅速增长的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措施。根据最新规定,自2025年起,包括境内外的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以及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组织必须承担起为平台上卖家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并向这些卖家报告所扣除的税额。对于不符合扣除或纳税资格的卖家,则需要自行完成注册、申报及纳税流程。新规定不仅适用于越南国内平台,也涵盖了所有境外平台。
新法的两个要点:从2025年1月起,越南的卖家将通过电商平台统一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而从7月1日起,标准增值税的最高税率将从现行的8%上调至10%。
越南:对投资法的新修订
在2024年11月29日,越南国会通过了《“规划法”、“投资法”、“公私合营投资法”、“招标法”四部法律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该法对《规划法》、《投资法》、《公私合营投资法》、《招标法》等四部法律的119条款和3个附录进行修改和补充;基本省略了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具体细则的内容,为简政分级放权创造便利条件,满足行政改革要求,确保与实践相适应。
越南:国会通过了《九部法律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九部法律包括:《证券法》、《会计法》、《独立审计法》、《国家预算法》、《公共财产管理使用法》、《税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家储备法》、《行政处罚法》。
其中,《证券法》的修改补充旨在提高证券发行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监管活动,严惩证券发行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其中修改补充了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证券市场活动中的禁止行为等规定。会计法修改、补充会计准则相关内容;将文件翻译成越南语;会计单位的会计期初和期末;简化会计凭证的内容;签署电子会计文件;财务报告规定等内容。《独立审计法》修改补充国家对独立审计活动的管理;处理独立审计领域的违法行为;审计公司和外国审计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条件;扩大强制审计对象等规定。《国家预算法》修改补充允许地方使用地方预算直接投资本地使用上级预算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机制;修改补充国家预算支出法规,以实现有关公益性资本支出和经常性支出来源的各项任务等。《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修改补充有关维修公共财产;公共资产的购置、租赁、管理、使用的权限;将公共资产用于商业、租赁、合资和协会目的的计划批准权限;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资产折旧计算等内容。《税收管理法》修改和补充有关应付利息;退税决定权;税务管理原则;出境时履行纳税义务;税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逾期利息计算时间的确定规则等内容。《国家储备法》增加了有关允许政府总理决定发放国家储备物资服务党和国家对外任务的规定。同时,修改补充关于政府总理决定中央预算采购国家储备物资的权力下放规定等内容。
越南:颁布了新的废气排放环境保护费规定
越南政府于2024年11月21日发布了第153/2024/ND-CP号法令(“第153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废气排放的环境保护费。这项新规定将从2025年1月5日起生效。越南各地的排放收费设施都将受到这一法律的影响。
越南缴费期间排放环境保护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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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
不符合环境保护技术程序和法律规定,运输、埋藏、倾倒、丢弃、焚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不符合环境技术标准的排放物。
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向环境释放有毒物质、有害病毒,可能导致人类、动物、微生物感染的,因疫情处理死亡的牲畜,以及其他对人类健康、生物和自然有害的有毒物质。
制造噪音、振动超过环境技术标准允许的水平;向空气中排放烟尘、有毒气味的气体。
进行投资项目或排放废物,未满足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以任何形式从国外进口、临时进口、再出口、过境废物。
非法进口已使用过的拆卸、回收的车辆、机械、设备。
未能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预防、应对和补救环境事件的工程、措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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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越南土地法2024下土地使用延期更明确规则的专家见解》
越南的《土地法2024》引入了更清晰的土地使用期限延长和调整的指导方针。2024 年土地法的一些新要点:
1.企业有权转为缴纳年度土地租金
此前,2013 年土地法仅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从每年支付土地租金转变为整个租赁期内的一次性支付。然而,在 2024 年土地法第3 条第 2 款关于土地租金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中,国家以一次性付款方式租赁土地的企业可以转移年度付款以减轻财务压力,从而降低房地产价格。
因此,经济组织、个人、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以及拥有外资的经济组织由国家租用土地,在整个租赁期内一次性付款,并且可以选择转让每年支付的土地。根据政府规定,先前支付的土地租金将从土地租金中扣除。
2.扩大个人农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限额
新土地法允许将第 177 条第 1 项中“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的限额扩大到每种土地的个人农业用地分配限额的 15 倍”,为更有效地使用农业用地创造条件,使农业部门日益发展。
具体来说,第 177 条第 1 款规定,将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的限额不得超过 2024 年土地法第 176 条第 1、2 和 3 款规定的每种土地向个人转让农业用地限额的 15 倍。
3.房地产业务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严格条件
除了 2013 年《土地法》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一般规定外,新法第 45 条还规定了投资者转让已经拥有技术基础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房地产项目必须满足《房地产经营法》和《住宅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2024 年土地法还增加了与有权从农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获得利益和利润的经济组织相关的规定。因此,该组织必须具有省人民委员会浏览器批准的农业用地利用计划。
计划中必须显示的内容包括:
位置、面积、土地使用目的;
农业生产经营计划书;
投资资本;
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进度、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相关规定。
4.侵犯土地的企业仍可分配或租赁土地
根据 2013 年土地法第 58 条第 3 款,被国家分配土地、租赁土地或被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以实施投资项目的人必须符合不违法的条件。
根据 2024 年土地法第 122 条第 2 款 c 点,违反土地法的规定,但在完全遵守公司成立时主管机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判决后,投资要求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的项目。这表明政府的开放政策,为企业在之前的违规行为后有机会重新开始创造了条件。
新《土地法》明确规定该企业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但在申请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之前就彻底纠正了违规行为,为这些企业开辟了机会。为此,企业仍将获得土地和租赁土地,国家将允许企业改变土地使用目的以进行投资项目。
5.偿还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免收或减免的地租
根据 2024 年土地法第 33 条第 b 点的规定,国内组织由国家分配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并在整个租赁期内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租赁土地,以实施免除或减免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的商业目的的投资项目,与未免除土地使用费或地租的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或减少。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资时,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向国家缴纳与转让、土地租赁或土地用途变更许可时免除或减免的土地税或地租金额相对应的金额。
这是一项全新的法规,旨在避免和限制因享受国家激励措施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6.出售土地资产并将土地租赁权出售给其他企业
根据 2024 年土地法第 46 条第 2 款,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国家租赁土地的经济组织在租赁合同中出售土地附属资产和租赁权:
附属于租赁土地的资产是依法设立和登记的。
根据建设细则规划完成建设,投资项目已获得批准和批准(如有),但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决定、判决执行机构的执行决定或国家主管机构的结论必须进行的情况除外。
补助金、抚养费和安置费已经垫付,但尚未从应缴地租中全额扣除。
7.土地收回规定
未履行财务义务时的土地收回规定
以前,土地使用者未履行《土地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的对国家义务的土地收回,是在土地使用者未或未完全履行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权和地租,但被国家主管机构强迫履行财政义务而不履行财政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的。
新《土地法》第 81 条第 6 款直接规定,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的,应收回土地。
规范国家“为国家和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案件
2024 年土地法(修订)第 79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为国家和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 31 种情况,第 79 条第 32 款还规定“如果收回土地以实施不属于本条第 1 款至第 31 款规定的情况的国家或公共利益项目或工程, 国民议会应修改和补充本条的土地收回案件“,确保公开、透明、易于监控,并克服以前发生的一些地方广泛土地收回案件的情况。
按市场机制以「地价表」取代「地价框架」的规定
2013 年土地法中规定的土地价格框架是政府规定的价格,每 5 年定期发布一次。
因此,每年制定“土地价目表”,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公布和应用“第一个土地价目表”,并从次年 1 月 1 日起进行调整,这将有助于“土地价目表”接近市场地价。根据 2024 年法律第 159 条第 1 款的规定,土地价目表适用于以下情况:
未能履行有关土地的财务义务将导致土地被没收
根据新土地法第 81 条第 6 款,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对土地的财务义务将被收回土地。具体而言,在以下情况下,土地使用者不履行财务义务:
在国家分配或租赁土地时,自土地使用费或地租缴纳通知之日起 90 天后未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地租的;
逾期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地租,自税务管理行政决定执行决定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
因此,如果企业不希望他们的土地被撤销,他们必须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孟加拉国:可再生能源领域所得税减免更新
2024年11月26日,孟加拉国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可再生能源领域所得税激励的公告,取代了2024年10月的早期公告,早期公告根据“建设、拥有、运营”(BOO)模式,授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私营发电公司为期十年的分阶段税收假期。
延迟提交出口文件不会使预付信贷丧失“出口信贷”的资格
在孟买高等法院最近对 Jindal Ccocoa LLP& Ors.v.Union ofIndia & Ors.一案的判决中,法院解释了印度储备银行于 2015 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卢比/外币出口信贷及出口商服务的主通知》。法院裁定,只要出口是在规定时限内发生的,仅仅延迟提交出口文件并不会使所提供的信贷失去"出口信贷"的资格。
法院观点:
主通知必须根据其整体目标以目的性方式解释,而不应以狭义、字面意义解释,否则会破坏其目的。
根据主通知,预付款信贷的最长期限为360天(COVID-19大流行期间延长至450天),出口必须在此时间内实现。
如果出口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且出口文件确认了这一点,则不会因为文件提交延迟而取消信贷作为“出口信贷”的资格。只要文件证明出口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提交出口文件的延迟并不关键。
如果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则信贷将不被视为“出口信贷”,因为资助成功出口的核心目标将受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不应被视为“出口信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