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低工资
7.24东加元/小时(青少年、学员和普通店员除外);
2. 正常工作时间
多米尼克体力工人通常每周工作5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日,或每周40小时;
3. 加班费
8小时以外加班报酬不得低于平时每小时工作报酬的1.5倍;星期日和公众假日的劳动报酬为平时的2倍;雇员在节假日享受薪金待遇。
4. 节假日
多米尼克每年公共节假日共12天。主要节日安排如下:
- 1月1日:新年
- 2月24-25日:嘉年华狂欢节
- 耶稣受难日 复活节
- 5月4日:劳动节
- 圣灵降临节(五旬节)
- 8月3日:奴隶解放日
- 11月3日:独立日
- 11月4日:社区服务日
- 12月25日:圣诞节
- 12月26日:节礼日
多米尼克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周日商店一般不开门。
5. 带薪休假
劳工有休假的权利;
雇员已有权享受带薪年假的,其雇主应
(a) 批准雇员有权享受的年假,该年假应不迟于雇员有权享受年假的雇佣年度结束后十个月开始;并且
(b) 在年假期间,按雇员通常领取工资的日期,向其支付正常工资率的工资。
如果雇员有权享受的节假日出现在批准给该雇员的任何年假期间,年假应延长一天,且不损失工资。
(1) 工龄不足5年的每年可以享受14天休假。雇员工龄低于5年者,每年享受至少2-3周的公休假;工龄5年以上者,公休假至少3周。除工资外, 企业一般还发放补贴,大企业发放的补贴有退休金、人身保险及年度奖金。另外,总经理可享用公车,驻外职员享有住房。
(1) 如果雇员在一个雇佣年度内被雇主雇佣的总时长少于一千七百六十小时,雇主应 -
(a) 在雇佣年度结束时,向雇员支付该雇佣年度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的百分之四;或
(b) 批准雇员带薪年假,该年假与两周的比例应等同于雇员在该雇佣年度内工作的小时数与一千七百六十小时的比例。
(2) 如果雇员被雇主的雇佣因任何原因终止,雇主应立即向雇员支付
(a) 就雇员在任何先前已完成的雇佣年度中有权享受的任何未使用年假而应支付给他的工资;以及
(b) 至少相当于该雇佣年度已完成部分中支付给雇员的工资的百分之四的金额,或者如果雇员在当前雇佣年度中本应有权享受三周年假,则至少相当于百分之六的金额,以补偿其未被批准的年假。
6. 产假
每位已被雇主连续雇佣满十二个月且怀孕的雇员,均有权根据本法案享受产假,并应被批准产假。,雇员根据本法案有权享受的产假应包括 -
(a) 由雇员指定的预产期前的一段时间,但不少于三周;以及
(b) 自实际分娩之日起不超过九周的一段时间。
7. 打算休产假的雇员应
(a) 以书面形式向其雇主申请产假,具体说明
(i) 其预产期;以及
(ii) 其产假开始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其预产期前三周;并且
(b) 同时向其雇主提供由正式合格的医生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怀孕并注明预产期。
如果休假时间因预产期与实际分娩日期之间的任何时间段而延长,则分娩后的休假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因此减少至少于六周。
任何根据本法案休产假的雇员,其雇主应在其产假开始之日起的四周内,向其支付每周工资,该工资不得低于其正常周工资的一半,以较短的时间段为准。
(1)雇员在产假结束后恢复就业的,雇主应将其重新安置在产假开始时其所占据的职位或相当的职位,工资和福利不少于原职位。
(2)为计算被批准产假的雇员的任何福利,产假结束后的就业应被视为与产假开始前的就业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