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和定向增发)、新股东投资人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被增资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增资扩股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定向增发方式进行增资扩股,从而提升公司盈利、改善公司治理。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人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科目。
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人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增资扩股除涉及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不涉及其他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高于或低于股票面值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损失。同样,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投资额超过或低于实收资本面值的部分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损失。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冲减股本溢价,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增资扩股企业存续,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保持不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扩股导致外方股权稀释至25%以下的税务处理问题,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45号公布)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7] 71号)第五条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人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 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 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国税发[1997] 71号文件相应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因接受内资增资扩股导致外方股权比例稀释至25%以下,是否需要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实际操作中争议很大。
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废止是由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变更为《企业所得税法》,但可以从中看出立法精神,只要外资没有退出,即使外资低于25%,也不用补缴已减免税款。
新税制实施后,唯一执行的依据是国税发(2008] 23 号文件,该文强调“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款。
建议明确:凡是外国投资者处置股权(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导致外方股权比例小于25%,且企业经营期不满10年,需补缴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凡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导致外方股权比例低于25%,则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但前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不需要补缴。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主要有下列情形: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此外,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减资,而是公司分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减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有两种做法:发还,对已缴足的出资,将其一部分返还给股东;合并,在公司亏损时,依出资比例减少每一股东出资,以抵消应弥补的资本亏损。
如果减资额支付给股东的,应减少实收资本,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果减资额用于弥补亏损的,借记“实收资本(股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公司减资通常不涉及税务处理,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比原账面数减少投的部分,不得退还已缴纳的印花税。原公司存续,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所务事项保持不变。
股东减资收回的投资额,直接冲减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超过投资计税基础的部分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规定,用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减少实收资本(或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容易给人形成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个人减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很多个人用这种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减资是股权处置的一种方式, 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投资成本是指初始出资与追加出资之和。追加出资包括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不含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金额。根据上述公式可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当资本溢价以减资方式退出时,个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发生的资产转让业务,对目标公司( 被股权转让的企业)而言,通常只涉及股东变更的账务处理,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但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
股权转让,目标公司存续,企业的所有税务事项保持不变。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外方股东撤出后,应当补缴已享受的“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一)股票分割的概念 股票分割,又称股票拆细,即将一张较大面值的股票拆成几张较小面值的股票。
股票分割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一般只会使发行在外的股票总数增加,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各账户(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的余额都保持不变,股东权益的总额也保持不变。
股票分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是现实的利益,但是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数增加了,给投资者带来了今后可多分股息和更高收益的希望,因此股票分割往往比增加股息派发对股价上涨的刺激作用更大。
与股票分割相对应的是反向分割,反向分割的作用在于提高股票的价钱。在反向分割里投资人可以换到更少的股票。
1.股票分割会在短时间内使公司股票每股市价降低,买卖该股票所必需的资金量减少,易于增加该股票在投资者之间的换手,并且可以使更多的资金实力有限的潜在股东变成持股的股东。因此,股票分割可以促进股票的流通和交易。
2.股票分割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发展前景良好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股票分割可以为公司发行新股做准备。公司股票价格太高,会使许多潜在的投资者力不从心从而不敢轻易对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在新股发行之前,利用股票分割降低股票价格,可以促进新股的发行。
4.股票分割有助于公司并购政策的实施,增加对被并购方的吸引力。
5.股票分割带来的股票流通性的提高和股东数量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公司股票恶意收购的难度。
6.股票分割在短期内不会给投资者带来太大的收益或亏损,即给投资者带来的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给投资者带来了今后可多分股息和更高收益的希望,是利好消息,因此对除权日后股价上涨有刺激作用。
由于股票分割只是对股票数量的影响,并不影响股本总额,因此上市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股票分割,上市公司存续,其作为独立纳税人所有税务事项保持不变。
缩股是股本分割的一种。缩股是指为了实现股份的全流通,根据历史成本原则,按流通股发行价与非流通股折股价的比例关系,将现有的非流通股进行合并,使非流通股合并后的每股估值与流通股的价格基本一致,然后在二级市场上减持。
缩股的方法是:选择-一个时点,以每只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与该股的收盘价(或- -定时期平均价)进行缩股,缩股后重新进行股权登记,缩股后的非流通股可以进行流通。
(1)选择一个时点,如11月30日,市场休市一个月开始缩股。
(2)每只股票开始缩股。缩股率=每股流通股的某时点收盘价(或一定时期加权平均价)/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经过缩股后的数量=某支股票非流通股数量/缩股率。缩股后可流通股数量=原流通股数量+非流通股缩股后数量。(3)在这一个月之内进行工商重新登记和股权注册调整。
(4)恢复开市,有条件地允许缩股后的原非流通股流通。
上市公司缩股,原公司存续,其作为独立纳税人所有税务事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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