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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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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普财税提供财税法一体化服务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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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如何协调;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析;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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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和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隶属于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由“七证会计师”殷茂刚先生创建。殷茂刚先生集注册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权威证书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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