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今年,为应对新冠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对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梳理了今年与疫情相关的税收政策,提示纳税人重点关注。
一、应对疫情捐赠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有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直接向援鄂医疗队捐赠物品,若能够取得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也可以全额税前全额扣除。 二、设备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所有企业购入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都可以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超过500万元的相关设备,也可以一次性扣除。 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该相关设备须为2020年1月1日及以后新购进,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该相关设备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延长弥补亏损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和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其中,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企业按照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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