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产生的差额能做营业外收入吗?
加计扣除,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中,因为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调整到11%。为保证利用农产品生产销售17%的税率货物的纳税人,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因税率调整而上升,所以,为维持农产品的扣除力度不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中,将增值税申报表予以调整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增加了8a“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并在该文的解读稿里,明确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将原适用17%的货物税率调整为16%;将原适用11%货物的税率调整为10%,所以在该文第三条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原来的17%-13%=4%,到17%-11%=6%的再加计扣除2%,以及16%-10%=6%的再加计扣除2%。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税收负担,通过进项加计扣除的方式,来保证增值税负担的平稳过渡。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第二条明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13%货物的征抵税率差理论上为13%-9%=4%,但是39号公告明确,将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至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8a“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开始,又出现了增值税的——加计抵减。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与“加计抵减”,虽然叫法不一样,但是实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在增大某些特定行业的进项税额。
对于曾经的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扣除”,产生的差额,是直接扣减农产品的成本,不需要单独确认并计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实际少缴纳的增值税,财政部会计司的意见是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但是,“其他收益”科目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才有该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其他收益”科目,实务中就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等,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属于永久性税会差异,形成的结果是直接少交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对于因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核算方面,对于永久性税会差异造成的少交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在年终关账前计算确认“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把影响因素考虑进去,直接减少“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把减少的税额单独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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