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扫描财税法答疑库二维码
11万条财税法答疑免费查阅
1.为外籍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健康医疗方面的),应该视为不可抵扣的职工保险,还是属于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算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7]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在2400元的限额内税前扣除。第四条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因此,单位给个人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集团公司往下面子公司调配人员,社保公积金在集团,子公司发放的人员工资可以税前列支吗?社保公积金跟集团结算的话,是不是也可以税前列支呢?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3.合同签订后又取消,缴纳的印花税可以退还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4.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给承租人开据行政票据,承租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开具的行政票据,承租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行政单位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出租房屋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承租方取得行政单位开具的行政票据,属于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同时结合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单据等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前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例如,企业2025 年1 月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租期3年,年租金8万元,年初一次性支付24万元,那么每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万元。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相关税费等确定计税基础,再按规定计提折旧。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条生产线,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为100 万元,租期5年,无其他相关税费,则应将100 万元作为资产计税基础,按直线法计算,每年可通过折旧费在税前扣除20 万元(100÷5=20 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6.公司与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43号)规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以下方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一方,其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对于接受归集的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其中,一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该比例为 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7.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应由谁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31 号)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应由用工单位抵扣。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且需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时,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等信息,应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用工单位一致。
8.公司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9.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代办增值税申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 16 号)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代办增值税申报,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 征收率减按 1% 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若从业人员连续 12 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10.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企业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适用9% 税率,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一般纳税人适用13% 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但根据相关政策,存在减按1% 征收等优惠情况。
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您觉得有用
就点“在看”并分享给更多的人吧,谢谢!
华和普财税咨询集团公益学习平台www.hhpcpa.com
垂询电话:0532-86990753 13386393096
18562803219
长按二维码关注
附件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