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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7、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8、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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