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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独立董事的费用一定要提供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应将董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2、问:房地产企业计算增值税时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拆迁补偿费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即拆迁协议、银行流水、合法合规的票据和收据。
3、问:股权投资损失如何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问: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三)的规定: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5、问:房地产公司招拍挂土地配建租赁房应该在何时按照什么金额缴纳契税?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土地合同要求进行的实物配建应缴纳契税。
(2)按照合同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建造成本,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手续前缴纳契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2021年9月1日前的实物配建属于征税范围,应缴纳契税。
6、问:干海参的增值税率是9%还是13%?
答:因为干海参不是熟制的农产品,所以增值税率是9%。
7、问:企业划拨的工会经费,应当以何种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8、问:合伙企业对外借款收取利息个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问:出租班车可以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出租车辆不配司机按照13%,配司机按照9%,也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
10、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不影响该股东具有股东身份。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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