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疫情期间办理异地安置备案的参保人员无法返回就医备案地、出差探亲人员无法返回参保地,导致无法享受正常医保待遇的情况,为满足疫情期间参保人员正常的医疗保障需求,市医保局对疫情期间异地就医医保政策作出调整。
一、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因疫情防控导致滞留异地无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或已办理异地安置备案的在安置地区以外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审核备案
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出差、探亲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回参保地就医的报该医疗机构所属经办机构审核,就医地为异地的参照异地急诊流程报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出差、探亲类别维护门规病种登记,参保人根据门诊就医需要原则上选择一家就医地区的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医院,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疫情期间,申请出差探亲备案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允许产生备案地区的医疗费,在没有申请取消备案之前在其他地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报销。
待遇起始日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自国家公布疫情结束后之日起终止,期间可随个人流动随时终止。
三、待遇支付
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因门规病种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门规病种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参保地医疗机构代传结算;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人员在参保地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异地直接联网结算的可异地即时结算,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人员在参保地以外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直接联网结算条件的,回参保地异地代传定点医疗机构代传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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