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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枣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根据《实施方案》,6月底前基本完成枣庄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车改范围
枣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地(市)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本轮改革。
鼓励市、区(市)、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方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市安全系统公务用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市及市级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地市级正职1690元、地市级副职1560 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司勤人员如何安置?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取消的公车如何处置?
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治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参改车辆的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由市统一研究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早在5月初,枣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在市政大厦召开。市委书记、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同道主持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峰,市委副书记梁宪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市委秘书长孙欣亮,市委常委高一、于玉、王常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宝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元祥出席。市政协主席蒋英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石爱作,副市长赵联冠、霍媛媛,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继祥,市政协副主席、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杨建国,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江心田,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成典,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朱国伟,市政协秘书长于良列席会议。会议强调,“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坚决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积极稳妥、细致周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方案》实施。要加强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注重配套制度建设,确保公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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