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石政办发〔2016〕25号)、《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石发改新能源〔2016〕533号)以及《预算法》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奖补资金、市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专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奖补。
第三条 补贴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发改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等。
发改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筛选、审核确认等,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对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其中:2014-2015年期间建设的,对投资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单位,给予设备投资总额5%的补助,单个设施(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16-2017年期间建设的,对投资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通信设备、连接电缆等站内设施)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补贴资金项目的申报。补贴资金根据年度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和筹措情况,由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企业)申报。
第七条 补贴资金项目的审核。发改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对充电设施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对补贴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审核确认后,由发改部门予以公示。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发改部门审核确认后,提出补贴资金支持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持范围进行确认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下达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绩效评价,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