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规使用公款吃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只要是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款支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宴请,无论支付金额多少,都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通过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2)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3)假借交流工作、考察调研等名义吃喝;(4)以会议、培训、办公用品等名义列支、转移餐费;(5)将违规吃喝产生的费用混入接待正常开支中;(6)以无公函、伪造公函、“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等等。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待活动中有超标准、超范围的用餐情况。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接待的用餐超过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2)“超人数陪餐”;(3)在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4)接待中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提供高档菜肴、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5)同城公务接待;(6)在单位内部食堂大吃大喝;等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此次《条例》修改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公务”二字删掉,意味着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纪情形适用范围扩大,不限于公务接待,而是扩大到包括公务、商务、外事在内的各种接待活动。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吃喝宴请可能对党员干部从事的组织、管理、监督、服务等各方面的职权行为产生影响。“可能”强调了预防性。“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具体职权行为,也包括未来的、宏观的、笼统的公务管理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2)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3)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宴请;受监督管理一方对监管者提供宴请;(4)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宴请;等等。
其他违规吃喝行为
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是与“吃喝”相关及衍生出来的违纪违法行为的集合。党纪国法所禁止的是“违规吃喝”,并不禁止正常的人情往来。《条例》为党员干部设定行为边界,有所可为、有所不可为,要不断深化党纪学习,用党的规章制度、政治纪律校正党员的思想与行为,以明确的衡量尺度将党员干部的行为举止控制在一定的界限范围之内,真正使党员干部行为得体、言语得当,从而不断增强其纪律意识、提高其党性修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