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瀚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法律项目合规管理,以专业作为提升企业法律赋能,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劳动用工管理中,对于超龄人员等的工伤保险赔偿,山东省专门立法:此类人群,因不能投保社保(工伤保险)导致发生工伤而无法得到有效赔偿。为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赔偿权利,山东省将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用人单位以较低的成本为前述人员加入工伤单险种(而非全部社会保险)。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有效减轻企业的成本和负担。
山东泰瀚律师事务所系为从事法律项目合规管理及重大诉讼案件代理成立的专业律所,业务覆盖刑事辩护、重大民商诉讼、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本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G座10层。民商团队负责人具有十余年的公司及商事诉讼业务经验,曾办理多个涉及金融、抵押、股权或资产证券化等复杂的商事合同与公司纠纷。本所积极探索和实践法律项目合规管理业务,并形成“法商一体”、“法律规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两翼”、“劳动用工管理、商事合同风控、法人治理、行政合规、刑事合规”五大版块为核心的法律项目合规管理产品,并主导或参加青岛、滨州、潍坊、上海等地多个公司的股权转让、商业地产并购等项目,就重要商业项目的股权架构、交易方案、运营模式搭建进行总体布局和实务跟进。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对于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其不能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所以经常出现因工伤亡而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或因赔偿而成为企业沉重的负担等诸多问题。为解决此类风险,分散各类从业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山东省推出该《办法(试行)》。
特定从业人员的范围。用人单位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包括:
(一)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参保的险种及缴费主体:用人单位投保的是工伤单险种,而不是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的全部险种。上述特定人员参保后由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实习学生一般由所在从业单位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单位在省外的,也可以由所在学校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关系的生效时间: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由从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费用或支付差额部分费用;从业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认定程序: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特定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审核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特定从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 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工伤复发的待遇。
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的,从业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在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从业单位和特定从业人员按协议办理或协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届毕业生身份。实习学生毕业后,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
劳动关系的认定。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被认定工伤后,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从业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办法(试行)》的有效期间。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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