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认定和优先性相关案例分析
(一)认定条件
(二)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新增借款是否属于共益债务尚存分歧
02
案件启示
(一)共益债务的认定原则上受“形式标准”约束
(二)司法实践中不受“形式标准”限制的三种情形
(三)突破“形式标准”应以符合“实质标准”的充分性为要义
(四)有违强制性规定的不宜认定为共益债务
03
相关法律建议
(一)以抵押、保证担保等方式补强优先受偿能力
(二)以垫资进行工程建设方式补强优先受偿能力
(三)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议让位方式补强优先受偿能力
(四)尝试在重整计划方案中完善交易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