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 唐青林 乔莉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在执行过程中,拍卖的财产流拍后,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但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会因此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对此,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二、2018年1月11日,长城公司向云浮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对案涉房地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随后,云浮中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地产的拍卖。深圳基础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云浮中院的中止执行裁定。
三、2019年11月1日,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地产公开变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长城公司和山东莱钢公司表示不愿意对案涉房地产以物抵债;深圳基础公司表示愿意按照变卖流拍价对案涉房地产接受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当日告知其7天内将金额汇至法院账户。
四、2020年7月1日,因深圳基础公司逾期未汇款。执行法院通知深圳基础公司将变卖流拍价全款缴至该院执行款账户。深圳基础公司对此不服,向云浮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通知,变更为确认深圳基础公司补交以物抵债的差额。
五、2020年8月7日,云浮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执行法院的通知。云浮泓泰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六、2020年11月16日,广东高院撤销云浮中院的执行裁定,驳回深圳基础公司异议请求。深圳基础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监督。
七、最高院经审理驳回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一、以物抵债属于财产变价措施。
二、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
三、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消。
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的执行过程中,要积极主张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抵押物司法流拍后,抵押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其他普通债权人接受的,抵押权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即承受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修正,已被修订)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现行有效)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在确保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法院仍可对该抵押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案例一:利害关系人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2010)执复字第13号】
法院认为:根据《执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对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该条规定是平衡执行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区分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故无论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法院均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应当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故申请复议人主张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要求,于法无据。至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数额,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及相关问题应由双方另行处理。故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
案例二: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威武南支行与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韩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87号】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申诉人申诉及被申诉人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赛诺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包括土地、厂房在内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合法权利应尽的职责。因此,赛诺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丧失了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执行法院只能在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执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