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号文的主要内容
1.再次指出“消保”考核指标,“新增三项”风险考核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9号令)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对比9号令,54号文再次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要求,并将“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三个新增的考核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的要求。
资产质量迁徙情况指标能够帮助银行管理层和监管机构识别资产质量的变化趋势,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较高的资产质量迁徙率可能意味着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在增加,需要密切关注和应对。需注意,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在1104报表的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中也有相关报送要求,三类银行应关注此类数据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可以帮助银行管理层和监管机构了解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变化趋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处置措施。这个指标对于维护银行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可以更具体地反映为担保增信类贷款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情况,从而帮助金融机构评估担保或增信措施的有效性。
结合其他相关指标和因素一起考虑,以获得更全面的贷款风险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三类银行要不断健全相关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等纳入互联网贷款业务绩效考核体系。
2.加强授信管理和资金用途管理,防控贷款风险
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54号文在9号令和14号文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授信管理和用途管理的要求,提出了“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的统一授信管理,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借款人信息,合理测算其收入,对其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要全面考虑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做好授信额度动态管理,有效防范共债风险。
要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不得仅因合作方提供担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审核标准。要加强对借款人改变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多方归集资金、大额取现等行为的监测预警,对于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较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3.银行要承担消保主体责任,约束合作机构行为
9号令指出,“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在此基础上,54号文进一步完善消保要求,指出“三类银行要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
对于有合作机构参与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客户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4.加强催收管理,提高催收管理质效
此前9号令指出,“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在此基础上,54号文提出新的规范管理要求,“对客户投诉集中或上升较快的催收合作机构,要加大检查频次,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委托催收作业的检查质效。
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合作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督促扣减人员绩效、压降合作规模停止合作等手段严格惩戒。”
我司建有不良资产资源对接平台,平台上汇聚全国多地资产包、收购方及相关服务方资源,有意向者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备注不良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