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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程序中律师代理权限为…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律师代理权限为… SD久鼎咨询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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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院:执行程序中律师代理权限为…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复99号,唐某、海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

被执行人(异议人):海口经济学院。

被执行人(异议人):海南赛伯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唐×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海南高院92号裁定。理由如下:


1.刘某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律师无权代表复议申请人放弃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2018年10月9日,执行法官主持询问“现在请你们明确下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的其他内容”,代理律师刘某回答:“一审判决的三、四项,第五项已经履行完毕”。法院查明代理律师刘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当事人唐×不在场。刘某律师无权代表唐×确认14号裁定有关执行依据第五项“已经履行完毕”。其在海南高院执行局询问笔录中,擅自放弃判决第五项延迟履行金的执行,是无效代理行为。执行法官据此认定判决第五项执行完毕,是不当执行行为。2020年4月22日,唐×向一中院曾提交《情况说明》,对判决第五项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是否放弃的问题作出明确表示,表示其从未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更未授权给刘某律师代为放弃逾期办证违约金。据此,执行依据判决第五项“未履行完毕”。


2.92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旧版本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新版本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不适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刘某律师承认“执行完毕”的无效代理行为为2018年10月9日,海南高院将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是明显错误的。


3.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唐×并未对刘某律师进行特别授权。

为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92号裁定,尽快依法执行本案。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本案执行依据的第五项是否执行完毕。


首先,判断执行依据的判项内容是否执行完毕,主要以案件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债权人是否放弃债权为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于是否继续计算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2018年10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具有一般代理权限的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刘某明确表示对9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不要求”,即放弃该违约金,结合之后在笔录中刘某表示执行的内容为一审判决第三、四项,“第五项已经履行完毕”,以及确认在执行裁定中将该部分的内容表述为“执行完毕”。可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的相关意思表示就是本案剩余违约金放弃的意思表示。但是,作为一般代理权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的上述表示是对案件事实的自认,还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产生何种效力,需要进一步分析。


其次,关于“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的判断。本案刘某对违约金的表述分为两个部分,其对9月20日前相关违约金的支付收取情况的表述如果只是对客观情况的表述,可以构成当事人的自认,而其对9月20日后的违约金是否支付以及对方是否履行完毕的表述,则构成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参照《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本案中刘某为一般代理,并未获得特别授权,即可认为其相关意思表示并不产生对执行债权的处分。故海南高院以唐×作出的《授权委托书》未载明排除授权事项,对其一般代理人的表述未在场予以否认为由,14号裁定认定执行依据第五项判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再次,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继续计算违约金的问题。如前所述,海南高院对执行依据第五项的执行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对该项判决应继续执行,但对于是否应当继续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为多少,需综合考虑执行依据第三、四项中关于“唐×按规定履行相应协助义务”的内容及本案的相关实际情况,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查明并作出判断。综上,唐×的复议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裁定如下:

1、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执14号执行裁定;

2、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执异92号执行裁定;

3、(2014)琼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继续执行;

4、驳回唐×的其他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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