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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全国首例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案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案 SD久鼎咨询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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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典型案例:全国首例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案
来源:重庆高院、保全部

编者按

近日,重庆高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以下为典型案例二。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索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破237号

【基本案情】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于1986年批准成立,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公司注册资本42亿元,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个省市。近年来,因信托资金多投向房地产,加之违规刚兑,导致负债大幅增加,出现信用危机,2020年7月17日被原银保监会接管。接管后,新华信托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5.54亿元,负债总额122.54亿元,已具备破产原因。经原银保监会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审理中,法院指导管理人重点完成对新华信托尚存的150只、信托规模345亿元的信托产品处置工作。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受托人职责并未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公司在清算程序中继续经营。指导管理人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就新华信托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债务向管理人申报信托债权。一债会上,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释明,获债权人、信托投资人追认。宣告破产前,管理人依据《信托法》规定,以清算人身份对尚未终止的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分别召开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一致表决通过《信托产品处置方案》。按照“府院联动”会议精神,由管理人组织清理事务管理类信托产品,无法清理的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受托人承接。

【裁判理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华信托破产财产经多轮拍卖,适宜变现的财产已变现,短期内不宜变现的财产交由破产服务信托,破产财产已全部分配完毕。信托产品已通过更换受托人或者终止后清算等方式处置完毕。遂依法裁定终结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案。新华信托破产清算涉及利益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案件的成功审结维护了债权人、信托投资人等主体的权益,充分发挥了市场化法治化破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强与金融监管机关协同配合,实现行政接管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为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提供“司法主导+金融强监管”的府院良性互动实践经验。注重信托机构破产首案性探索,规范信托机构破产管理人职责及信托产品处置程序,明确信托财产隔离处置、信托机构责任承担方式等处理规则,填补了信托机构破产审理的法律实践空白,有利于规范信托业健康发展,助推信托机构改革转型。

【专家点评】


新华信托破产清算案是我国信托法、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案,案件特别重大且无先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在国务院目前尚未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的情况下,重庆法院坚持司法主导破产程序,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重庆金融局的通力合作,形成“司法主导+金融强监管”的府院良性互动机制,共同协力办好本案。审理中,重庆法院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坚持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固有财产)处理隔离原则,依法保护破产债权人、信托投资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注重信托机构破产首案性探索,从许可新华信托作为受托人继续营业、债权人会议审议追认接管期间托管机构清偿债务和支付清理费用、明确破产管理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合法地位、规范信托产品的处置程序、统一信托产品的处置规则、完善信托机构的责任承担方式、强化对破产服务信托受托人的监督等方面,系统性填补了信托机构破产的法律空白,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规范信托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点评人: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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