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460号,某有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分行。
被执行人:某炼铁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
基本案情
某有限公司申诉请求撤销(2022)黑执复48号执行裁定、(2021)黑09执异20号执行裁定及(2020)黑09执恢4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
一、七台河中院的拍卖行为违反《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应予撤销。(一)拍卖公告明确“拍卖余款在2021年7月6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竞买须知》第九条明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1年7月6日10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而某公司却于2021年7月5日向七台河中院提交《请求确认申请书》,称其已与某分行达成一致,确认成交付款方式。同日,某分行也向七台河中院提交《承诺书》,承认某公司成功竞拍,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某分行。某有限公司认为某分行与某公司之间关于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的协议改变了“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条件,七台河中院同意竞买人与申请执行人“分期交付拍卖尾款及采用承兑汇票支付拍卖尾款”,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七台河中院在此情形下,裁定确认拍卖成交损害了潜在竞买人利益。潜在竞买人与报名竞买人并不是同一概念,若拍卖公告允许分期支付竞买款项,将会有其他竞买人参与,七台河中院在拍买公告中明确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又允许某公司分期付款,明显损害潜在竞买人的利益。
(二)七台河中院将案外人,即某公司作为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的添付物纳入拍卖标的,程序违法。拍卖标的的资产现状及权利负担足以影响竞买人是否参与竞买。
二、依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本案中,案涉标的第一次网拍时间为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网拍时间为2021年6月8日,两次拍卖时间间隔超过一年有余,七台河中院的再次网拍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三、案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确定拍卖起拍价参照依据使用。
四、七台河中院在执行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五、案外人孙某不当获得优先清偿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承包人依法可以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满足未超过法定期间且向执行法院提出有效申请两个前提条件。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孙某以(2014)七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为依据,优先于抵押权人某分行从拍卖款中受偿1820万元,但孙某在提起该案诉讼时已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除斥期间,且未有证据证明孙某于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无视案外人孙某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不能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优先于抵押权人某分行获得财产分配,某分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无视国有资产流失之可能与竞买人签订改变竞买规则的协议,在客观上形成了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竞买人、案外人“手拉手”式损害被执行人、潜在竞买人利益的局面。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拍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潜在竞买人的利益,是否应予撤销。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撤销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存在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其二,对当事人或者竞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七台河中院在2021年6月8日的《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余款在2021年7月6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竞买须知》中明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1年7月6日10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鉴于司法拍卖的公法属性,上述公告、须知的内容对所有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而言相当于条件要求。七台河中院在某公司与某分行达成一致,约定变更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情形下,裁定确认拍卖成交。黑龙江高院以“双方的这种行为,未损害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的利益。因本次拍卖只有某公司一家参与竞买,故该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问题。考虑本案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为由,认为不宜确认本次拍卖结果无效,既未对申请执行人与竞买人之间关于付款期限与方式的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也未对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方式对具有公法性质的司法拍卖的实质内容进行变更,是否侵害了其他潜在竞买人的利益进行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查。
关于申诉人主张的其他问题:第一,关于评估报告的审查认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本案七台河中院在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甲明确提出由其侄子于某丙代为签收评估报告后,将评估报告送达其侄子,并于2019年9月6日电话告知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甲如在异议期内不提出异议,该评估报告即生效的行为,没有侵害某有限公司的知情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在异议期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对某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第二次拍卖是否违反《网拍规定》关于期限的规定问题。《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依据该规定,第二次拍卖应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30日内启动。根据七台河中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标的物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且某有限公司正在信访等予以暂缓。对此,七台河中院向某有限公司代理人告知,代理人也表示同意。因七台河中院暂缓进行第二次拍卖的行为基于特殊时期及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本身的原因,且并未实际损害某有限公司的利益。故对某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拍卖违反《网拍规定》期限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七台河中院在执行中将添付物纳入拍卖标的问题。因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外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某有限公司如认为对拍卖财产的分配侵犯其权利,可依法另行向七台河中院主张。
综上,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执复48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9执异20号执行裁定;
三、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