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个贷不良最大买家!踩雷中邮消金

个贷不良最大买家!踩雷中邮消金 SD久鼎咨询
2024-04-21
3
导读:个贷不良最大买家!踩雷中邮消金
来源:保全部
案例索引

(2024)豫1503民初686号,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4年1月31日


案件当事人

起诉人: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1号新地中心15层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崔巍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旭,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24年01月11日,本院收到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未还本金23853.67元、未还利息1800.0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未还本金23853.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罚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贷款方)签订4份贷款合同。贷款人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共28800元。合同签订后,贷款方按约足额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收到借款后,未按期还款。贷款方催收未果后,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向被告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原告在《债权转让协议》23.4条中明确约定拒绝接受贷款方与被告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故原告有权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第一条规定,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8月17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的通知》【银登字〔2023〕1号,参见《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10版)】对不良贷款转让作出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下列机构可以作为受让方:(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四)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受让方的,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业务活动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案涉债务的基础合同是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但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括网络贷款,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批量受让债权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准许,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据悉,目前富安资产已提交相关证据并上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SD久鼎咨询
致力于金融、类金融行业的业务服务商
内容 1039
粉丝 0
SD久鼎咨询 致力于金融、类金融行业的业务服务商
总阅读2.0k
粉丝0
内容1.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