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确认定使用“空白公函”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性质
本案处理过程中,关于姚某多次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活动、同意使用“空白公函”报销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的问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但对于姚某使用“空白公函”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则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已经构成贪污,属于职务违法,不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姚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知私人用餐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仍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利用其担任“一把手”职务上的便利,使用“空白公函”在本单位报销私人用餐费用4327元。姚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共财物所有权,也侵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本质是化公为私、贪污侵占的腐败问题,已经由风变腐,应予严肃处理。鉴于其贪腐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
2.精准把握“吃公函”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定性处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根据上述规定,“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成为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但与此同时,个别党员干部也动起了利用公函“做文章”、搞违规吃喝的“歪心思”。实践中,对于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的定性处理,通常按照以下情形把握:
一是无公函接待,即接待单位对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并使用公款支付接待费用。此类问题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关于“无函不接待”的明确规定,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对所涉及费用予以责令退赔。
二是“一函多吃”,即同一接待单位对出具一份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安排多次工作餐。此类问题钻了公务接待活动的“漏洞”,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其中,所涉及的费用除正常接待费用外,其余部分均属于违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
三是通过使用“空白公函”等方式,套取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解决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费用。一方面,套取资金行为本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套取资金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解决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费用的行为也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鉴于上述两类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的费用,执纪执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处理”,即按照套取资金后的违纪行为性质,分别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予以定性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套取资金后拟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但尚未实施即被查处的,因后续的违纪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但套取资金行为本身即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择一重处理”原则,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追究纪律责任。对于此类问题中套取的资金,根据是否实际用于违纪行为,相应予以责令退赔或者纠正。
上述3种情形中,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监察责任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理。实际套取资金后拟用于违纪违法活动但尚未实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
此外,实践中还发现,有的单位因业务经费紧张等原因,存在利用“空白公函”套取资金用于正常公务支出的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行为看似“情有可原”,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实则是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
3.严肃追究“吃公函”问题中其他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
在“吃公函”问题中,除了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员外,还包括被接待方、违规提供“空白公函”等相关责任人。对于这些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予以恰当处理。
一是对接受无公函接待或者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人员,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予以处理,并责令其按照应当承担的份额退赔违纪款。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
二是对违规向其他单位提供“空白公函”的人员,应当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具体情节轻重,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