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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之普法】《民法典》对“霸座”行为说不

【“迅”之普法】《民法典》对“霸座”行为说不 思极智联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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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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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条款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02

条款解读

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那么,“霸座”就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时常会遇到拿着二等票去坐一等座的人,他们的理由是:反正空着也是空着,为什么不让坐?

按照法律的规定,票价不一样所坐的位置就不一样,车票上是怎么约定的就应该怎么履行,这是缔结合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民法典》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的约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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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举例

在永州到深圳北的高铁上,一名女子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座位,却遭女子“强词夺理”,不肯让座。最后该女子行为被认定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实中如果真的遭遇被“霸座”应该怎么办?

作为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找承运机构,因为你购买了这个位置,承运机构就有责任保障你能坐到这个位置,如何处理“霸座”行为是承运机构应该关心的,如果承运机构做不到,它就违约了。

作为承运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将“霸座”人赶下车,因为根据签订的客运合同,“霸座”乘客违约,承运机构拒绝履行合同完全合理合法。

相信,将禁止“霸座”写入法律,一定会起到震慑作用,但是从根源上还是需要全社会提高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

供稿&审核:综合办公室

编辑:党建工作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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