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条是为了确立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则,以填补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保护上的立法空缺,从而使民法典在人的保护上拓展至出生前的胎儿时期。如果完全否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如果其父亲在婴儿出世前死亡,婴儿活着出生就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其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其母亲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继承,使得胎儿的权益受损。所以应该立法避免这类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注意:
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应仅仅狭隘地理解是为了保护胎儿,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加强对自然人的保护。也就是说,通过将人的保护前延至怀胎时期而确保自然人在孕育、成长过程处于良好的受保护状态,从而为日后成长为健康、健全的自然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张三与李丽结婚后不久,丈夫张三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而此时妻子李丽已经怀有4个月身孕。之后,李丽因为丈夫遗产分割的问题,与公婆发生矛盾。此时,若对张三遗产进行分割,李丽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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