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常涉及重要的通知、告知、催告及送达。合同中的通知条款既有利于合同各方通知的便利,避免纠纷发生时因送达存在瑕疵被认定为未有效送达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可以保障进入诉讼流程后法院及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节约诉讼成本。因此我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知条款。
(一)复杂合同通知条款约定
及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复杂合同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通知、送达条款。合同通知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通知的方式;(2)通讯信息的确认;(3)通讯信息变更的通知义务;(4)通知风险的分配;(5)推定通知送达的方式。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同联系方式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避免发生通知送达争议。若涉及特别重要文件等材料的送达,可特别约定以当面递交方式进行通知,约定受领的具体人员范围,并签署书面接收文件。基于电子邮件通知、送达的便捷性与可证明性,应当约定电子邮件作为有效通知方式之一,并将各方的电子邮箱明确表述,同时应明确约定电子送达产生与书面送达同等的效力。在实际履行中,合同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保留相应备份材料及电子送达截图,必要时还应对送达行为进行公证。“视为送达”条款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如对于合同履行单位合同履约管理能力存疑,建议尽量避免约定通知、送达条款适用于诉讼和/或仲裁程序。具体需结合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对视为送达条款进行增删。
(二)简单合同通知条款约定
及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简单合同,建议在通知条款首部列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或约定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公民身份证登记信息为送达信息。
供稿:宁翊霖
审核:雷孜孜
排版:张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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