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
有的党员、干部经常收受他人的礼金,陷得太深无法自拔,也就难以收敛收手了。从执纪监督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受处分党员违纪行为中占相当比例。
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礼尚往来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但对于掌握一定权利的党员、干部来讲,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图片来源于共产党员网
知识拓展:
厘清违规受礼
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实践中,区分违规收礼与受贿行为,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从本质上看,受贿行为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是一种双向交易行为。相比之下,违规受礼则不具备交易性,是一种单向行为。
2.收受财物一方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违规受礼的党员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
3.有无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以及财物的价值。《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收受财物的价值设定了数额限制,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不构成受贿,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构成违规受礼,应当视情况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内容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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