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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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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根据《商务部 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


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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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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