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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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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11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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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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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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