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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34号丨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4号丨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令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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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12-08 123


海关总署令第23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12月8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现决定废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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