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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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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税委会〔2018〕49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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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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