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
关于经商办企业,早在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等,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
知识拓展
新发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处分条例》对违规经商办企业
有哪些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典型案例
靠水吃水终成空
水利部景区办原主任李晓华利用其担任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多种经营管理处处长、景区办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借负责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管理工作及有关规划、财政项目之机,采用虚构项目完成主体、假借名目转移课题经费等手段,非法占有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及其下属单位、企业资金共计人民币1007万元。
2011年,李晓华到黄南州考察期间,以当地提供的水利风景区规划“是旅游规划,不是水利规划”为名,要求对方重新编制,并威胁“不做规划,就摘掉其国家水利风景区的牌子”。在李晓华建议下,黄南州水利局与其本人实际控制并经营的私营企业北京华夏山水规划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华夏山水”)以150万元价格签订《青海黄南州黄河走廊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合作协议书》。
值得注意的是,150万元的合同款中,有90万是李晓华通过转移课题经费获得的。利用负责景区办财政项目的职务便利,李晓华设立了《青海黄南州黄河走廊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课题,采取指定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内容、金额,虚列课题组成员、经费支出等方式,将综合事业局外委课题资金共计90万元支付给黄南州水利局,谎称课题经费系水利部对地方单位编制规划的支持资金,实际上却被用来支付给华夏山水,并要求黄南州水利局另筹60万支付剩余款项。
当时的黄南州还是国家深度贫困区,因当地财政资金匮乏,黄南州水利局三次向州政府申请后,从天津市对口支援资金中拨付60万元支付给华夏山水。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内蒙古多伦、四川平昌、山西繁峙等贫困地区。
内容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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