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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之普法|合同履约风险之三:与合同款项支付相关的法律风险

迅之普法|合同履约风险之三:与合同款项支付相关的法律风险 思极智联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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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仅约定总价款,

  未约定单价

若合同中仅约定总价款,未对单价进行约定,但是双方同时约定最终结算价款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或者是出现一方部分违约,需要确定单项价款的情形时,相应价款会出现难以计算的情况。因此,合同标的如果存在单项价款的应当对单价作出明确约定。




(二)合同支付条款约定不明

合同支付条款约定不明具体包含合同价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将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直接或间接的确定支付数额、方式、地点、时间。为避免因对支付条款约定不明而给我方造成不利影响,建议在合同签订环节明确约定上述支付条款中的重要因素。




(三)合同支付方式约定不当

实践中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不当的主要情形有: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的合同选择一次性付款;采用分期付款作为支付方式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存在首付款比例过高或质保金比例高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比例等情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在审查合同价款支付条款时应注意:若我方为合同付款方,应依据合同性质及目的,将付款条款与合同各阶段的义务履行结合起来,最大程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我方可按照如下时间节点确定付款支付比例: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时间(如有)、交付时间、验收合格时间、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若我方为合同收款方,则应约定可尽快回款的付款方式。


(四)约定据实结算的法律风险

“据实结算”条款一般出现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指的是建设工程最终的结算价格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据实结算合同一般是单价合同,即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的费用。由于据实结算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前期无法预料的变化,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以订立固定总价合同为宜。按固定总价中标签订合同后,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以成本上涨等理由提出将固定总价变更为据实结算,即使发包人同意,因该调整是对中标合同计价方式的变更,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被认定为无效,即仍应当以中标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我方未及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

我方在合同签订后,可能出现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的情形。该情况发生后,一方面,我方应当积极催讨款项,另一方面,我方应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以防出现对方拒绝支付、诉讼时效届满等情形。催收过程中,我方应充分运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会谈录音等方式收集对方同意履行、对方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等对我方有利之证据。



供稿:宁翊霖

审核:雷孜孜

排版:张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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