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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之普法|合同履约风险之四:合同标的交付

迅之普法|合同履约风险之四:合同标的交付 思极智联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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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就是交付吗?

交付与验收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常用的两个术语,它们表示合同履行中不同的阶段和行为。以下是它们的区别:

1.

交付

定义:


交付指的是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货物或服务的过程。这包括将物品转交给买方或其代表,使买方能够使用或拥有这些物品。

时间点:


交付通常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和时间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买方。

责任:


在产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后,卖方通常会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如维护、保修等。


2.

验收

定义:


验收是买方确认卖方交付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的过程。买方在验收前通常有权检查和测试交付的物品。

时间点:


验收通常在交付后的特定时间段内进行,合同中可能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责任:


如果交付的物品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就会接受并验收;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买方可能会提出修复、替换或其他合同规定的解决方案。


在一些合同中,交付和验收可能是紧密相关的步骤,但它们仍然表示合同执行中的不同方面。确保在合同中明确定义交付和验收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是防止争议的关键。这可以通过清晰的合同条款、检查清单和验收标准来实现。




(二)合同标的交付应留痕 

交付留痕对于判定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履约情况、合同标的的风险转移以及发生纠纷后的责任认定等方面至关重要。合同承办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做好交付留痕工作,保留好交付标的物的凭证,以及其他与交付有关的书面沟通或者通话录音证据等。 

合同承办人应当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留痕工作。交付方式具体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指的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常见方式包括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等。若双方约定送货上门或者上门提货的交付方式,承办人应在合同中写明交付地点、时间、收/发货负责人、收货依据,并将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签收单作为现实交付的依据(一式二份)。若双方约定代办托运的交付方式,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向承运人准确告知收货人(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姓名、货物名称、数量、收货地点等必要信息,准确填写并保留托运单作为留痕材料,并及时将发货和承运情况以有效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转移予买受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拟制交付。拟制交付中,承办人应注意在交付相关单证后,及时保留对方的书面确认单或者回执,作为拟制交付的留痕材料。

无论是采用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的交付方式,均应当确认实际办理标的物交付的自然人与标的物交付凭证的签收人一致,且已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授权,同时交付凭证上应当加盖双方公章。



供稿:宁翊霖

审核:雷孜孜

排版:张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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