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是“四风”中典型问题之一,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随着近年来违规吃喝现象隐形变异、改头换面,对于该类案件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笔者结合执纪执法工作实践,对违规吃喝案件执纪要点、条款适用、定性量纪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规吃喝案件审查要点
二、违规吃喝案件条款适用
违规吃喝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实践中,对违规吃喝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况,是数错并处还是择一重处,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竞合的案件中,涉及如何选择适用条规的问题。如某市场监管局党员干部王某多次到私人会所接受某私营企业主的宴请,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但是《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处分轻重档次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考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更能全面体现王某的行为性质,所以王某的行为应适用第一百零二条处理,一般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情节在量纪时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在私人会所违规接受公款接待,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实践中,有些违规吃喝案件中出现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公款吃喝三者竞合,条款的适用更为复杂。如某下级单位班子成员安排在私人会所宴请上级单位领导李某,席间点了高档菜肴及烟酒,并用公款支付。该案中李某同时违反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择一重处,由于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款吃喝的处分较重,所以李某的行为一般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其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在量纪时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违规吃喝背后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有的案件中,党员干部出于多个主观意图,实施了除违规吃喝外的多个违纪行为,除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外,还应对其他违纪行为分别定性量纪,然后再合并处理。如某政法委党员干部谢某经常接受辖区内律师宴请,某次宴请时律师王某请托谢某打听案情。饭后,谢某向辖区内司法机关打听案件具体情况。该案中,谢某经常接受律师宴请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违反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两个行为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谢某的两个违纪行为应当分别定性、合并处理。因此,违规吃喝案件中,不仅要关注违规吃喝行为本身的违纪性,也要关注违规吃喝背后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违规吃喝案件精准量纪
素材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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