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政策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万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出限额的部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同时,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分别为15%、30%、60%。
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附件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2: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