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及行邮税调整今天起正式开始实施,同时行邮税政策也同期调整。和原来相比,跨境电商将按照货物征收关税,按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同时取消免征税额(原来有50元以下免征税额)。
进口商品综合税率有涨有降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这意味着,如果单次交易超过2000元、个人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将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进口清单出台
4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进口清单”),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清单内的商品将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公告
海关总署随后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这也是业界俗称的“三流”——信息流(订单)、资金流(支付)、物流的合一。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总署的公告同时还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退货方式进行了明确。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